特定工廠

農地工廠如何合法化呢?

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,明訂105年5月19日前農地既有的低汙染未登記工廠限期2年內申請納管、3年提改善計畫,10年內取得「特定工廠登記」,一旦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,就可以進一步申請地目變更。105年5月20日後新建的工廠,立即停電、停水、拆除。

😀20年落日條款~農地工廠合法化最後一塊拼圖,轉特目辦法揭三要件:
1️⃣申請前3年內,不得有經環保機關認定、情節重大的環保違規
2️⃣需繳交原本農地當期公告現值之50%作為回饋金(將撥交至農業發展基金),留作地方公共排水設施等用途
3️⃣應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,且面積不得低於廠房屋頂的50%
😀農地工廠多為2公頃以下,轉特目不受最小面積限制
李信融指出,過去非都市土地(農地)上的零星工廠,用地需達5公頃以上才能報編成工業區。但在《轉特目辦法》草案中,沒有最小面積的申請限制,工廠只要取得特登就能申請用地變更,「2公頃以下的(農地)工廠數量最多、分佈最廣,面積小的工廠受惠最多。」
根據《工輔法》第28條之10規定,《轉特目辦法》草案適用對象為5公頃以下已取得特登的工廠,若面積達5公頃以上,則依《產業創新條例》、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》等,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「工業區」。
5公頃以下還可再細分,面積未達2公頃的特登工廠應擬定「用地計畫」,向地方縣市政府申請核定後,將用地變更為「特定目的事業用地」(特目);面積2公頃以上、未達5公頃的特登工廠,除了用地計畫外還要擬定「開發計畫暨細部計畫」,經申請核定後,變更為「特定專用區」。
草案還規定如建蔽率由60%提升至70%;不需保留30%公設用地,廠地可全數用於建廠;不必將特定農業區變更為一般農業區即可申請,但農委會劃設之「農產業群聚地區」仍不宜申請。此外,2公頃以下特登工廠與毗鄰農地交界處須設置的隔離綠帶面積為1.5公尺[1]。
😀草案預告期 業者憂回饋金難負擔、鐵皮屋光電板承重問題
經濟部表示,為符合公平原則,特登工廠繳交的回饋金與變更供其他事業設施使用的標準一致(同為50%,如醫療機構、社會福利等)。而為了減輕業者負擔,經濟部也讓業者可以分四期繳交回饋金,也提供融資貸款,最高可貸8000萬。
此外,轉特目條件之一的太陽光電板,也遭質疑許多特登工廠為鐵皮屋頂,恐怕無法承載太陽光電板的重量,若遇地震、颱風等天災,更可能造成嚴重財損。對此,經濟部表示,若工廠建物經台電或太陽能產業公會,評估認定建物結構特殊、饋線不足、日照不足等因素,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則免予設置。
註釋
[1] 為了避免工廠建物陰影遮光,影響周邊農地作物生長等,工廠應與毗鄰農地的交界處應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。另,一般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、科學園區,隔離綠帶至少為20公尺。(資料來源:《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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